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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3 次修法(114.11.16)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50585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4.11.17 修正)》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名稱為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自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名稱為現行名稱及全文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為擴增高級中等學校自然科學、數學、科技或工程等相關領域師資來源,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增訂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科目教學之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1 條

  1. 高級中等學校依據學生需求、學校發展願景及特色,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擔任本土語文、臺灣手語第二外國語文課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科目之教學。
  1. 高級中等學校依據學生需求、學校發展願景及特色,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擔任本土語文、臺灣手語第二外國語文課程之教學。

第 22 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3.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