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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7 次修法(0.08.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65815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修正總說明(107.08.28 修正)》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因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已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新住民語文列為「語文」領域,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為使一百零八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聘任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有遵循依據,且使本辦法規定之辦理認證與核發證書權責機關符合實際現況,並因應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不易聘得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人員情形,且考量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教師法修正公布有關教師解聘事由及其程序,爰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列具其他依地區特性開設之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專長,得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辦法認證與核發證書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客家委員會名稱,並新增原住民族語文、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聘任資格及認證事宜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延長聘任具備本土語文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之期限,並增訂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聘任程序。(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教學支援人員之解聘事由及其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放寬教學支援人員每週教學總節數。(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新增高級中等學校依據學生需求、學校發展願景及特色,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擔任本土語文或第二外國語文課程之教學。(新增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