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112.11.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39702A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2.11.06 修正)》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九日修正發布。本辦法係依據修正前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配合該法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次已有變更;並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修正援引該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國民教育法條次變更,修正本辦法所定認證資格互相承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