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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9 次修法(111.05.0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5495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20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5.09 修正)》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業於一百十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於國民基本教育各教育階段將本土語文及臺灣手語科目納為部定課程,並增訂閩東語文為本土語文,考量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不易聘得閩東語文及臺灣手語教師,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以利學校此類語文科目之教學進行,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增列閩東語文及臺灣手語為學校得聘任教學支援人員之科目,並將客家語文修正為客語文。(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閩東語文及臺灣手語教學支援人員之資格及認證方式,並修正閩南語文之語文能力認證機制。(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針對本土語文、臺灣手語及新住民語文以外領域或科目之教學支援人員,其認證程序及內容,另列條文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四、增訂臺灣手語為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之科目。(修正條文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