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8 次修法(0.06.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4869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修正總說明(109.06.28 修正)》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為考量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不易聘得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情形,爰參照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本辦法。另為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通盤修正不適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處理機制,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解聘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八條)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當然暫時停聘與暫時停聘之要件、程序及其待遇補發之樣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