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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1 次修法(113.10.2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5350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修正總說明(113.10.25 修正)》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修正發布。此次修正,係因應教育部第五屆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委員提案,為提高教學現場對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尊重,期以「老師」取代原「人員」之稱呼,考量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亦屬教學人員範疇,修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簡稱,以符應現場期待;另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次變動,修正援引該等法律之條次,且配合實務執行情形,修正得聘任地方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擔任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二十一條) 二、修正得聘任地方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擔任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援引性騷擾防治法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四、修正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條次。(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