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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2 次修法(114.06.1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502070A號令修正發布第 3、17、2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4.06.12 修正)》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為擴充原住民族語文師資來源,及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保障其備課時間可獲相應鐘點費,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老師),其資格為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中高級資格以上合格證明書。(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教學支援老師鐘點費支給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