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8.07.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69750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6、7、9、11~13、18、21、24、29、3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7.10 修正)》 現行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係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並配合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實務執行需求,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修正援引條文之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列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列幼兒園設立及其室內活動室設置之樓層使用順序之除外規定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九條) 四、修正室外活動空間設置方式及其面積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五、修正盥洗室(包括廁所)設置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及十三條) 六、修正室內活動室照度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七、修正盥洗室(包括廁所)之衛生設備淋浴設備、隔間設計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增列幼兒園需報安置計畫之變更行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九、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