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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10 次修法(110.12.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71912A號令修正發布第 9、21、38 條條文;除第 21 條第 1 項附表一至附表四及第 38 條第 4 項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10.12.30修正)》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為配合行政院調整軍公教人員薪資,考量非營利幼兒園亦屬公共化幼兒園之一環,比照軍公教人員調薪可提升教職員工待遇並鼓勵非營利法人興辦,另為解決實務現況,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非營利法人參與甄選時,應檢具之經營計畫書內容。(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非營利幼兒園各類服務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園長、組長職務加給,及附表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修正條文之過渡規定及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