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07.01.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149183B號令修正發布第 18、3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07.01.15 修正)》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為符膺行政院調整軍公教人員薪資,考量非營利幼兒園亦屬公共化幼兒園之一環,比照軍公教人員調薪可提升教職員工待遇並鼓勵公益法人興辦;另配合勞動部調整勞工基本工資,增列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各類人員薪資支給基準,及修正薪資以日薪或時薪計算之相關規定並移列至附表。(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