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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13 次修法(112.12.2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793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21、38 條條文;第 21 條第 1 項附表一~附表四及第 38 條第 4 項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12.12.25 修正)》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為配合行政院自一百十三年起調整軍公教人員薪資,考量非營利幼兒園亦屬公共化幼兒園之一環,比照軍公教人員調薪可提升教職員工待遇並鼓勵非營利法人興辦,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援引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名稱。(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各類服務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園長、組長職務加給,及附表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修正條文之過渡規定及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