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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9 次修法(110.07.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78085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21、31、38、39 條條文;除第 21 條第 1 項附表一至附表四、第 2 項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7.12 修正)》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附表,所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之修正,考量非營利幼兒園亦屬公共化幼兒園之一環,比照公立幼兒園調薪可提升教職員工待遇並鼓勵非營利法人興辦,另為解決實務現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契約應包括履約保證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增訂非營利幼兒園各類服務人員曾任幼兒園以外之其他教保服務機構者,其年資採計規定,並增訂任職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至多得採二十級;另修正非營利幼兒園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支給之上限、薪資支給基準表之級別數,及調整各級別之最低及最高薪資數額,並增訂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 三、增列非營利法人及其幼兒園於園內進行教材之宣傳、推銷或其他商業性活動,或從事契約約定以外之工作、業務,及其他違反契約所定事項,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委託單位得與非營利法人終止契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四、增訂修正條文之過渡規定及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