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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11 次修法(111.07.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8914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21 條條文;第 21 條第 1 項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1.07.28 修正)》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為配合行政院修正發布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零至六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自一百十一年八月起就學費用再降低之推動策略,及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主任職務加給比照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定薪資支給基準表園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審酌整體衡平性並符合比例原則,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五日以上之退費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增列招收四十五人以下規模之園長職務加給及施行日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