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7.04.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12484B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45016435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2 項附表、第 11 條第 2 項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教育部首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改由「運動部首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
立法總說明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一條、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07.04.16 修正)》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配合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三年,經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評量其服務成績不通過者,不予續聘。績效評量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核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準則之法源依據及所援引本法之條次均應配合修正,爰修正本準則第一條、第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