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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2 次修法(104.11.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33410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協助作業辦法修正總說明(104.11.10 修正)》 現行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協助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茲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又以經費補助應依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及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無於本辦法另為規定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增列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賽事,應符合條件之認定基準,由教育部定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有關協助主(申)辦重點國際賽事之經費補助事項,依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及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列明定申請協助之書面應包括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