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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3 次修法(107.07.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4033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協助作業辦法;新名稱: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45016435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條、第 6 條序文、第 7 條第1 項序文、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2 項、第 8 條第11 款、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協助作業辦法修正總說明(107.07.10 修正)》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協助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全文六條。考量我國重點國際運動賽事之推動為重大政策事項,卻多逕於行政規則中明定其遴選、申辦及補助有關規範,經通盤檢討我國重點國際運動賽事之範圍及有關事項,將重點國際賽事之範圍及有關事項於本辦法明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國際綜合性運動賽事(以下簡稱綜合賽事)及國際單項運動賽事(以下簡稱單項賽事)擇定基準。(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修正本辦法申請單位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依據綜合賽事類別,定明申辦程序及申辦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六、定明地方政府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協助並取得綜合賽事承辦權者,得於本部限定時程內擬訂賽事籌辦計畫並送本部審查,必要時報行政院核定;申請單位取得單項賽事承辦權者,得檢具賽事籌辦計畫,向本部申請協助。(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七、定明申請單位辦理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期間,如有本部提供其他協助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並向本部提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