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4 次修法(104.01.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4035000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2、6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4.01.15 修正)》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員工大略區分為職員(聘用人員類之全部職務及僱用人員類中之約僱人員)及工友(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二大類,其中,工友之殮葬補助費在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工友工作規則於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修訂時,已於第五十九條訂定相關規定,職員部分則尚乏發給規定,基於對亡故職員遺族之人道關懷,並減輕其遺族辦理喪葬事宜的財務壓力,爰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八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管理機構亡故職員遺族殮葬補助費之法源,以協助遺族妥善處理後事(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二、明定發給管理機構亡故職員遺族殮葬補助費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