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9.01.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9035008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6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9.01.21 修正)》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因時空背景變更,迭有檢討鬆綁應休假日數之建議,為應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員之實際需求,以保障渠等人員權益,爰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等法令之修正,修正本辦法第三十一條,將每年應休假日數由「十四」日改為「十」日,並配合前開改進措施修正規定之生效日期,修正第六十八條,增訂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