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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9 次修法(111.10.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11035145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21、24、25、29、60、62、63、65、68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三;除第 4、21、24、25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10.19 修正)》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為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茲配合基本工資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調升,調整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工友及清潔工起薪薪點;並為增進同仁留任意願及激勵工作士氣,調整管理機構約僱人員起薪薪點;又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爰修正本辦法之請假規範。另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法規,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第二十一條附表三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以下簡稱工級人員)薪點表修正,調整管理機構工級人員之薪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修正「判決確定」相關用語為「有罪判決確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基本工資調升,調整管理機構工友及清潔工起薪薪點、頂薪薪點,修正工級人員薪點表,並增訂適用現行薪點表已達頂薪薪點之工友及清潔工得選擇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工級人員薪點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修正附表三) 四、增訂管理機構聘用或約僱人員進用時自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起敘之例外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五、配合第二十一條附表三工級人員薪點表修正,調整管理機構工友及清潔工起薪薪點;另參照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支給報酬規定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調整管理機構約僱人員起薪薪點。並增訂管理機構約僱人員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敘薪未達修正後約僱人員起薪薪點者,改依修正後起薪薪點敘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六、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並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機關對管理機構聘用或約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七、增訂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退職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修正條文第六十條) 八、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及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相關規定,修正管理機構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九、參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修正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之請求權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十、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