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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8 次修法(109.05.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903508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09.06.01 修正)》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因管理機構人員留職停薪或異動出缺等,迭有聘用及約僱人員被核派代理主管職務或可領技術加給之技術職務之情形,為應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員之實際需求,以保障渠等人員權益,爰參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明定管理機構聘用及約僱人員代理主管職務或可領技術加給之技術職務時,得領取代理職務加給之額度、要件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