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110.09.1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10024269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6、24~26、30、40、45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9.16 修正)》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五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於一百零七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為使非公開發行公司會計項目一致性以及國內會計實務需要,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八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一、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規定,修正「短期性之投資」、「長期性之投資」之會計項目分類,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項目,並刪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會計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二、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規定,修正「避險金融資產」與「避險金融負債」之會計項目名稱及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三、為利企業提早因應,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