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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9 次修法(107.12.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259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7、18、20、45 條條文;除第 2、17 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12.10 修正)》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五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為因應我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於一百零七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經參酌國際會計準則之發展趨勢,並考量國內法令及會計實務,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利於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編製財務報表,增訂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十七條)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一號「農業」將生產性植物排除於該公報適用範圍,改將其納入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增訂生產性植物應分類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