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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 9 次修法(115.02.0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九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5535000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5.02.09 修正)》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本次修正係因應膜式氣量計由機械式朝向電子式發展,度量衡專責機關已建置符合國際法定計量組織( OIML)新版電子式型式認證技術規範之專業實驗室,並能執行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之測試,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新增申請人亦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辦理測試之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除水量計外,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但系列認證或核准不需測試者,免檢附測試報告。
  2. 前項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其認可之指定實驗室辦理。
  3. 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申請人,應另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涉及公路主管機關權責範圍者,應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4.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1.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除水量計外,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但系列認證或核准不需測試者,免檢附測試報告。
  2. 前項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辦理。
  3. 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申請人,應另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涉及公路主管機關權責範圍者,應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4.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