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04.06.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4046025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7、16 條條文;除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6.05 修正)》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六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一百零三年交通部「計程車新式計費表規範與實施規劃」案,該部基於交通政策上考量及交通管理面之需求,增列計程車新式計費表之功能項目及相關規範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內,俾利業者遵循製造計程車新式計費表;為配合交通部相關規範之實施,本辦法增列申請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時,須提具相關文件之規定及撤銷廢止之配套規定。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配合交通部相關規範之實施及權責分工,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涉及公路主管機關權責範圍者,增列應須提具相關文件之規定,並訂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與度量衡法申請型式認證所使用名詞一致,增列核准之情形;另考量與國際接軌,修正國內認證機構之表達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 三、配合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增列公路主管機關公告撤銷或廢止相關文件時,本辦法相對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