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2 次修法(112.11.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5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件五、第 9 條條文之附件六

立法總說明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修正總說明(112.11.08 修正)》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施行,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之機關名稱。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主管機關就本辦法規定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辦理。
  1.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主管機關就本辦法規定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