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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 3 次修法(0.02.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500219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09.02.27 修正)》 配合總統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條文,因酒後駕車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重新考領者,須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規定,爰增訂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