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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第 2 次修法(104.08.0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450101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4.08.06 修正)》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訂定發布。茲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衛生福利部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包括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等交通工具,爰辦理本標準修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