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7.11.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750157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7.11.29 修正)》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係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發布施行,並歷經二次修正施行迄今。為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以及提升公司經營效率,爰參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二點:「本要點所稱公共建設計畫應符合下列條件:... 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公共建設計畫,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1.由營業基金支應之新興計畫,其總投資金額在一百億元以上者。2.已奉核定之營業基金計畫,因計畫內容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致投資總額增加超過二十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者。... 」規定,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建設計畫投資金額一百億元以上者,應層報主管機關作法,修正園區重大建設計畫及重大變更規模,另為落實主管機關監督,訂定資本支出計畫應報主管機關備查規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