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5.08.0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5501074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5.08.05 修正)》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係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發布施行,並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辦理第三航廈、第三跑道等建設需龐大資金,並配合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分階段調整機場服務費,爰修正第七條機場服務費分配比例。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 條
新
-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每人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其餘分配予機場公司。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人次新臺幣三百元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其餘分配予機場公司。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九月一日起,每人次新臺幣三百五十元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其餘分配予機場公司。
- 分配予機場公司之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舊
-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 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 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