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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第 3 次修法(115.06.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1501221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77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第七十七條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5.06.08 修正)》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鑒於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業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得使用綜合醫院名稱,為明確醫療院務發展與定位,並回應各界期待,爰修正本細則第四條附表「樂生療養院」名稱為「樂生醫院」,並配合溯及施行,修正本細則第七十七條生效日。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7 條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2.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