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1201472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7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修正總說明(112.11.16 修正)》 為應醫療產業蓬勃發展及環境快速變遷,醫療技術日新月異,現行「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所訂之科別及掌理事項業已不敷因應醫療系統分科愈趨精細之實況,為提升臨床醫療服務量能及行政運作效能,提供民眾更完善與多元之醫療照護,爰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科別名稱修正及各醫院新增科、室,修正附表,並刪除未設主計室、人事室之醫院,置主計員、人事管理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及附表) 二、新增各科掌理相關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原高年科修正為老年醫學科,原高年精神科修正為老年精神科。(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四十五條) 三、新增血液腫瘤科、放射腫瘤科、臨床病理科、胸腔外科、心臟外科、消化外科、大腸直腸外科、整形外科、乳房外科、風濕免疫科、創傷醫學科、重症醫學科、職業醫學科、生殖內分泌科、新生兒科、小兒神經科、小兒感染科、小兒外科、家庭牙醫科、齒顎矯正科、口腔顎面外科、牙周病科、兒童牙科,計二十三科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 四、刪除人事管理員、主計員掌理業務,及未設政風室時業務由醫院指定人員兼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各醫院得設之科、室及分院,如附表。
舊
- 各醫院得設之科、室及分院,如附表。
- 未設主計室、人事室之醫院,置主計員、人事管理員。
第 5 條
新
- 內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內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舊
- 內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內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 6 條
新
- 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兒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兒科醫療事項。
舊
- 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兒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兒科醫療事項。
第 7 條
新
-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家庭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醫療事項。
舊
-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家庭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8 條
新
-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皮膚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
舊
-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皮膚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
第 9 條
新
- 神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神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神經科醫療事項。
舊
- 神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神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神經科醫療事項。
第 10 條
新
-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之診療。 二、精神醫學、心理衛生與人類行為學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精神科醫療事項。
舊
-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之診療。 二、精神醫學、心理衛生與人類行為學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 11 條
新
-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復健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復健科醫療事項。
舊
-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科^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復健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復健科醫療事項。
第 12 條
新
-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麻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麻醉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麻醉科醫療事項。
舊
-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麻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麻醉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麻醉科醫療事項。
第 13 條
新
- 放射診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與住院病人之放射線檢查及治療。 二、影像醫學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醫院輻射安全防護業務。 四、其他有關放射診斷科醫療事項。
舊
- 放射診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與住院病人之放射線檢查及治療。 二、影像醫學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醫院輻射安全防護業務。 四、其他有關放射診斷科醫療事項。
第 14 條
新
- 解剖病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解剖病理檢查。 二、解剖病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解剖病理科醫療事項。
舊
- 解剖病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解剖病理檢查。 二、解剖病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解剖病理科醫療事項。
第 15 條
新
- 核子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核子醫學診療。 二、核子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核子醫學科醫療事項。
舊
- 核子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核子醫學診療。 二、核子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核子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16 條
新
-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轉診病人及大量傷患之緊急處理。 二、急診暫留病人之觀察及處理。 三、救護車之隨車救護業務。 四、急診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五、其他有關急診醫學科醫療事項。
舊
-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轉診病人及大量傷患之緊急處理。 二、急診暫留病人之觀察及處理。 三、救護車之隨車救護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17 條
新
- 中醫科掌理如下: 一、中醫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中醫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中醫科醫療事項。
舊
- 中醫科掌理如下: 一、中醫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中醫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中醫科醫療事項。
第 18 條
新
- 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舊
- 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 19 條
新
-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產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婦產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婦產科醫療事項。
舊
-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產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婦產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婦產科醫療事項。
第 20 條
新
- 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骨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骨科醫療事項。
舊
- 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骨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骨科醫療事項。
第 21 條
新
- 神經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神經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神經外科醫療事項。
舊
- 神經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神經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神經外科醫療事項。
第 22 條
新
- 泌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泌尿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泌尿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泌尿科醫療事項。
舊
- 泌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泌尿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泌尿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泌尿科醫療事項。
第 23 條
新
-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耳鼻喉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舊
-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耳鼻喉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 24 條
新
-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眼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舊
-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眼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 25 條
新
-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牙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牙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舊
-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牙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牙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第 26 條
新
- 胸腔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胸腔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胸腔病科醫療事項。
舊
- 胸腔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胸腔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胸腔病科醫療事項。
第 27 條
新
- 腎臟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腎臟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腎臟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腎臟病科醫療事項。。
舊
- 腎臟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腎臟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腎臟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腎臟病科醫療事項。
第 28 條
新
- 肺功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肺功能之檢查、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肺功能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肺功能科醫療事項。
舊
- 肺功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肺功能之檢查、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肺功能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肺功能科醫療事項。
第 29 條
新
- 感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感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感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感染科醫療事項。
舊
- 感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感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感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感染科醫療事項。
第 30 條
新
- 老年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老年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老年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老年醫學科醫療事項。
舊
- 高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年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高年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高年科醫療事項。
第 31 條
新
- 新陳代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陳代謝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新陳代謝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新陳代謝科醫療事項。
舊
- 新陳代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陳代謝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新陳代謝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新陳代謝科醫療事項。
第 32 條
新
- 胃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胃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胃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胃腸科醫療事項。
舊
- 胃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胃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胃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胃腸科醫療事項。
第 33 條
新
- 心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心臟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心臟科醫療事項。
舊
- 心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心臟疾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心臟科醫療事項。
第 34 條
新
- 一般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成人精神疾病之診療。 二、心理衛生諮詢。 三、一般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一般精神科醫療事項。
舊
- 一般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成人精神疾病之診療。 二、心理韓f生諮詢。 三、一般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四、其他有關一般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 35 條
新
- 老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老年者失智症、憂鬱症、失眠與精神官能症門診、急診及住院之診療。 二、老年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老年精神科醫療事項。
舊
- 高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年者失智症、憂鬱症、失眠與精神官能症門診、急診及住院之診療。 二、高年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高年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 36 條
新
- 社區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精神疾病病人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 二、社區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區精神科醫療事項。
舊
- 社區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精神疾病病人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 二、社區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社區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 37 條
新
-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療事項。
舊
-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 38 條
新
- 成癮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成癮治療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成癮治療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成癮治療科醫療事項。
舊
- 成癮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成癮治療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成癮治療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成癮治療科醫療事項。
第 39 條
新
- 漢生病防治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漢生病之預防、巡迴檢查及診療。 二、漢生病防治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三、漢生病防治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漢生病防治科醫療事項。
舊
- 漢生病防治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漢生病之預防、巡迴檢查及診療。 二、漢生病防治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三、漢生病防治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四、其他有關漢生病防治科醫療事項。
第 40 條
新
-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 二、護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舊
-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 二、護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 41 條
新
-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藥劑業務。 二、藥劑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舊
-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藥劑業務。 二、藥劑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 42 條
新
- 醫事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檢驗業務。 二、醫事檢驗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醫事檢驗事項。
舊
- 醫事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檢驗業務。 二、醫事檢驗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醫事檢驗事項。
第 43 條
新
- 職能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之職能評鑑、職能治療、康樂治療及生活技能訓練。 二、職能治療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職能治療事項。
舊
- 職能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之職能評鑑、職能治療、康樂治療及生活技能訓練。 二、職能治療科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職能治療事項。
第 44 條
新
-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營養諮詢業務。 二、膳食供應之督導。 三、營養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舊
-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營養諮詢業務。 二、膳食供應之督導。 三、營養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四、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45 條
新
-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之心理衡鑑及心理學處置。 二、心理衛生諮詢與臨床心理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臨床心理事項。
舊
-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之心理衡鑑及心理學處置。 二、心理衛生諮詢與臨床心理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臨床心理事項。
第 46 條
新
- 血液腫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血液腫瘤檢查及診療。 二、血液腫瘤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血液腫瘤科醫療事項。
舊
-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 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前項各款業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第 47 條
新
- 放射腫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放射腫瘤檢查及診療。 二、放射腫瘤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放射腫瘤科醫療事項。
舊
- 醫務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資料之分析。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 三、掛號及醫療費用收費業務。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有關業務。 五、醫事人員執業登錄及醫院間醫療合作業務。 六、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 醫院未設醫務行政室者,前項業務由社會工作室(科)掌理之;其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第 48 條
新
- 臨床病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臨床病理檢查。 二、臨床病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臨床病理科醫療事項。
舊
-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 三、技工、工友及駕駛之管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建築安全管理有關業務。 五、醫療器材與一般用品之庫存管理及供應有關業務。 六、財物、勞務與營繕工程採購及管理有關業務。 七、出納業務。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分院事項。
第 49 條
新
- 胸腔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胸腔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胸腔外科醫療事項。
舊
-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醫院人事事項。
第 50 條
新
- 心臟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心臟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心臟外科醫療事項。
舊
- 主計室或主計員掌理醫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51 條
新
- 消化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化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消化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消化外科醫療事項。
舊
- 政風室掌理醫院政風事項。
- 未設政風室時,其政風業務由醫院指定人員兼辦,並受本部政風處指導。
第 52 條
新
- 大腸直腸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大腸直腸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檢查及診療。 二、大腸直腸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大腸直腸外科醫療事項。
舊
- 分院掌理事項如下: 一、分院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等醫療業務。 二、分院行政業務。 三、其他有關分院業務。
第 53 條
新
- 整形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整形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整形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整形外科醫療事項。
舊
- 各醫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54 條
新
- 乳房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乳房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乳房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乳房外科醫療事項。
舊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 55 條
新
- 風濕免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風濕免疫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風濕免疫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風濕免疫科醫療事項。
第 56 條
新
- 創傷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創傷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創傷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創傷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57 條
新
- 重症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症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重症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重症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58 條
新
- 職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職業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職業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59 條
新
- 生殖內分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殖內分泌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生殖內分泌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生殖內分泌科醫療事項。
第 60 條
新
- 新生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生兒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新生兒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新生兒科醫療事項。
第 61 條
新
- 小兒神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神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小兒神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小兒神經科醫療事項。
第 62 條
新
- 小兒感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感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小兒感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小兒感染科醫療事項。
第 63 條
新
- 小兒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小兒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小兒外科醫療事項。
第 64 條
新
- 家庭牙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牙醫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家庭牙醫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家庭牙醫科醫療事項。
第 65 條
新
- 齒顎矯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齒顎矯正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齒顎矯正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齒顎矯正科醫療事項。
第 66 條
新
- 口腔顎面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口腔顎面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口腔顎面外科醫療事項。
第 67 條
新
- 牙周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牙周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牙周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牙周病科醫療事項。
第 68 條
新
- 兒童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牙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兒童牙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兒童牙科醫療事項。
第 69 條
新
-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 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前項各款業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第 70 條
新
- 醫務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資料之分析。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 三、掛號及醫療費用收費業務。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有關業務。 五、醫事人員執業登錄及醫院間醫療合作業務。 六、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 醫院未設醫務行政室者,前項業務由社會工作室(科)掌理之;其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第 71 條
新
-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 三、技工、工友及駕駛之管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建築安全管理有關業務。 五、醫療器材與一般用品之庫存管理及供應有關業務。 六、財物、勞務與營繕工程採購及管理有關業務。 七、出納業務。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分院事項。
第 72 條
新
- 人事室掌理醫院人事事項。
第 73 條
新
- 主計室掌理醫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4 條
新
- 政風室掌理醫院政風事項。
第 75 條
新
- 分院掌理事項如下: 一、分院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等醫療業務。 二、分院行政業務。 三、其他有關分院業務。
第 76 條
新
- 各醫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77 條
新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