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第 2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1201472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7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修正總說明(112.11.16 修正)》 為應醫療產業蓬勃發展及環境快速變遷,醫療技術日新月異,現行「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所訂之科別及掌理事項業已不敷因應醫療系統分科愈趨精細之實況,為提升臨床醫療服務量能及行政運作效能,提供民眾更完善與多元之醫療照護,爰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科別名稱修正及各醫院新增科、室,修正附表,並刪除未設主計室、人事室之醫院,置主計員、人事管理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及附表) 二、新增各科掌理相關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原高年科修正為老年醫學科,原高年精神科修正為老年精神科。(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四十五條) 三、新增血液腫瘤科、放射腫瘤科、臨床病理科、胸腔外科、心臟外科、消化外科、大腸直腸外科、整形外科、乳房外科、風濕免疫科、創傷醫學科、重症醫學科、職業醫學科、生殖內分泌科、新生兒科、小兒神經科、小兒感染科、小兒外科、家庭牙醫科、齒顎矯正科、口腔顎面外科、牙周病科、兒童牙科,計二十三科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 四、刪除人事管理員、主計員掌理業務,及未設政風室時業務由醫院指定人員兼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各醫院得設之科、室及分院,如附表。
  1. 各醫院得設之科、室及分院,如附表。
  2. 未設主計室、人事室之醫院,置主計員、人事管理員。

第 5 條

  1. 內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內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1. 內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內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 6 條

  1. 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兒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兒科醫療事項。
  1. 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兒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兒科醫療事項。

第 7 條

  1.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家庭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醫療事項。
  1.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家庭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8 條

  1.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皮膚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
  1.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皮膚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

第 9 條

  1. 神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神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神經科醫療事項。
  1. 神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神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神經科醫療事項。

第 10 條

  1.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之診療。 二、精神醫學、心理衛生與人類行為學有關衛生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精神科醫療事項。
  1.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之診療。 二、精神醫學、心理衛生與人類行為學臨床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 11 條

  1.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科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復健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復健科醫療事項。
  1.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科^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復健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復健科醫療事項。

第 12 條

  1.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麻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麻醉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麻醉科醫療事項。
  1.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麻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麻醉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麻醉科醫療事項。

第 13 條

  1. 放射診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與住院病人之放射線檢查及治療。 二、影像醫學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醫院輻射安全防護業務。 四、其他有關放射診斷科醫療事項。
  1. 放射診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與住院病人之放射線檢查及治療。 二、影像醫學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醫院輻射安全防護業務。 四、其他有關放射診斷科醫療事項。

第 14 條

  1. 解剖病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解剖病理檢查。 二、解剖病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解剖病理科醫療事項。
  1. 解剖病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解剖病理檢查。 二、解剖病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解剖病理科醫療事項。

第 15 條

  1. 核子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核子醫學診療。 二、核子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核子醫學科醫療事項。
  1. 核子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核子醫學診療。 二、核子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核子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16 條

  1.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轉診病人及大量傷患之緊急處理。 二、急診暫留病人之觀察及處理。 三、救護車之隨車救護業務。 四、急診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五、其他有關急診醫學科醫療事項。
  1.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轉診病人及大量傷患之緊急處理。 二、急診暫留病人之觀察及處理。 三、救護車之隨車救護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17 條

  1. 中醫科掌理如下: 一、中醫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中醫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中醫科醫療事項。
  1. 中醫科掌理如下: 一、中醫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中醫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中醫科醫療事項。

第 18 條

  1. 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1. 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 19 條

  1.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產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婦產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婦產科醫療事項。
  1.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產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婦產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婦產科醫療事項。

第 20 條

  1. 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骨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骨科醫療事項。
  1. 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骨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骨科醫療事項。

第 21 條

  1. 神經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神經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神經外科醫療事項。
  1. 神經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神經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神經外科醫療事項。

第 22 條

  1. 泌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泌尿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泌尿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泌尿科醫療事項。
  1. 泌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泌尿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泌尿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泌尿科醫療事項。

第 23 條

  1.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耳鼻喉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1.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耳鼻喉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 24 條

  1.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眼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1.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眼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 25 條

  1.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牙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牙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1.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牙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牙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第 26 條

  1. 胸腔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胸腔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胸腔病科醫療事項。
  1. 胸腔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胸腔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胸腔病科醫療事項。

第 27 條

  1. 腎臟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腎臟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腎臟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腎臟病科醫療事項。
  1. 腎臟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腎臟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腎臟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腎臟病科醫療事項。

第 28 條

  1. 肺功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肺功能之檢查、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肺功能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肺功能科醫療事項。
  1. 肺功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肺功能之檢查、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肺功能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肺功能科醫療事項。

第 29 條

  1. 感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感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感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感染科醫療事項。
  1. 感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感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感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感染科醫療事項。

第 30 條

  1. 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醫學科醫療事項。
  1. 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科醫療事項。

第 31 條

  1. 新陳代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陳代謝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新陳代謝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新陳代謝科醫療事項。
  1. 新陳代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陳代謝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新陳代謝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新陳代謝科醫療事項。

第 32 條

  1. 胃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胃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胃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胃腸科醫療事項。
  1. 胃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胃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胃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胃腸科醫療事項。

第 33 條

  1. 心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心臟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心臟科醫療事項。
  1. 心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心臟疾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心臟科醫療事項。

第 34 條

  1. 一般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成人精神疾病之診療。 二、心理生諮詢。 三、一般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一般精神科醫療事項。
  1. 一般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成人精神疾病之診療。 二、心理韓f生諮詢。 三、一般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四、其他有關一般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 35 條

  1. 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者失智症、憂鬱症、失眠與精神官能症門診、急診及住院之診療。 二、年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年精神科醫療事項。
  1. 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者失智症、憂鬱症、失眠與精神官能症門診、急診及住院之診療。 二、年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年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 36 條

  1. 社區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精神疾病病人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 二、社區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區精神科醫療事項。
  1. 社區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精神疾病病人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 二、社區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社區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 37 條

  1.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療事項。
  1.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 38 條

  1. 成癮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成癮治療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成癮治療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成癮治療科醫療事項。
  1. 成癮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成癮治療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成癮治療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成癮治療科醫療事項。

第 39 條

  1. 漢生病防治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漢生病之預防、巡迴檢查及診療。 二、漢生病防治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三、漢生病防治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漢生病防治科醫療事項。
  1. 漢生病防治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漢生病之預防、巡迴檢查及診療。 二、漢生病防治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三、漢生病防治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四、其他有關漢生病防治科醫療事項。

第 40 條

  1.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 二、護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1.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 二、護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 41 條

  1.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藥劑業務。 二、藥劑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1.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藥劑業務。 二、藥劑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 42 條

  1. 醫事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檢驗業務。 二、醫事檢驗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醫事檢驗事項。
  1. 醫事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檢驗業務。 二、醫事檢驗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醫事檢驗事項。

第 43 條

  1. 職能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之職能評鑑、職能治療、康樂治療及生活技能訓練。 二、職能治療科有關之衛生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職能治療事項。
  1. 職能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之職能評鑑、職能治療、康樂治療及生活技能訓練。 二、職能治療科有關之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職能治療事項。

第 44 條

  1.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營養諮詢業務。 二、膳食供應之督導。 三、營養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1.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營養諮詢業務。 二、膳食供應之督導。 三、營養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四、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45 條

  1.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之心理衡鑑及心理學處置。 二、心理衛生諮詢與臨床心理有關之衛生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臨床心理事項。
  1.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之心理衡鑑及心理學處置。 二、心理衛生諮詢與臨床心理有關之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臨床心理事項。

第 46 條

  1. 血液腫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血液腫瘤檢查診療。 二、血液腫瘤科有關之衛生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血液腫瘤科醫療事項。
  1.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心理輔導。 二、社會工作有關之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2.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前項各款業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3.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第 47 條

  1. 放射腫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院病放射腫瘤檢查放射腫瘤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研究其他有關放射腫瘤科事項。
  1. 醫務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相關資料之分析。 二、(出)院病整理編排。 三、掛號費用收費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有關業務。 五醫事人員執業登錄醫院間醫療合作業務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 七、其他有關務行政事項。
  2. 醫院未設醫務行政室者,前項業務由社會工作室(科)掌理之;其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第 48 條

  1. 臨床病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住院病人臨床病檢查臨床病有關衛生教育教學研究其他有關臨床病理醫療事項。
  1.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印信典守。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 三、技工、工友及駕駛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建築安全管有關業務。 五、醫療器材與一般用品庫存管理及供應有關業務。 六財物、勞務與營繕工程採購管理有關業務出納業務。 八、不屬其他、室、分院事項。

第 49 條

  1. 胸腔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外科門診、急診及住之診療。 二、胸腔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胸腔外科醫療項。
  1.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項。

第 50 條

  1. 心臟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外科門診、急診及住病人之診療。 二心臟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研究。 三、其他有關心臟外科醫療事項。
  1. 主計室或主計員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 51 條

  1. 消化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化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消化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消化外科事項。
  1. 政風室掌理院政風事項。
  2. 未設政風室時,其政風業務由醫院指定人員兼辦,並受本部政風處指導。

第 52 條

  1. 大腸直腸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大腸直腸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檢查及診療。 二、大腸直腸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大腸直腸外科醫療事項
  1. 分院掌理事項如下: 一、分院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等醫療業務。 二、分院行政業務。 三、其他有關分院業務

第 53 條

  1. 整形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整形外科門診、急診及住病人之診療 二、整形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整形外科醫療事項。
  1. 各醫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54 條

  1. 乳房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乳房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乳房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其他有關乳房外科醫療事項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百零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第 55 條

  1. 風濕免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風濕免疫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風濕免疫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風濕免疫科醫療事項。

第 56 條

  1. 創傷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創傷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創傷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創傷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57 條

  1. 重症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症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重症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重症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58 條

  1. 職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職業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職業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 59 條

  1. 生殖內分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殖內分泌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生殖內分泌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生殖內分泌科醫療事項。

第 60 條

  1. 新生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生兒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新生兒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新生兒科醫療事項。

第 61 條

  1. 小兒神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神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小兒神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小兒神經科醫療事項。

第 62 條

  1. 小兒感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感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小兒感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小兒感染科醫療事項。

第 63 條

  1. 小兒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小兒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小兒外科醫療事項。

第 64 條

  1. 家庭牙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牙醫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家庭牙醫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家庭牙醫科醫療事項。

第 65 條

  1. 齒顎矯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齒顎矯正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齒顎矯正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齒顎矯正科醫療事項。

第 66 條

  1. 口腔顎面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口腔顎面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口腔顎面外科醫療事項。

第 67 條

  1. 牙周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牙周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牙周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牙周病科醫療事項。

第 68 條

  1. 兒童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牙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兒童牙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兒童牙科醫療事項。

第 69 條

  1.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 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2.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前項各款業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3.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第 70 條

  1. 醫務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資料之分析。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 三、掛號及醫療費用收費業務。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有關業務。 五、醫事人員執業登錄及醫院間醫療合作業務。 六、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2. 醫院未設醫務行政室者,前項業務由社會工作室(科)掌理之;其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第 71 條

  1.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 三、技工、工友及駕駛之管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建築安全管理有關業務。 五、醫療器材與一般用品之庫存管理及供應有關業務。 六、財物、勞務與營繕工程採購及管理有關業務。 七、出納業務。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分院事項。

第 72 條

  1. 人事室掌理醫院人事事項。

第 73 條

  1. 主計室掌理醫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4 條

  1. 政風室掌理醫院政風事項。

第 75 條

  1. 分院掌理事項如下: 一、分院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等醫療業務。 二、分院行政業務。 三、其他有關分院業務。

第 76 條

  1. 各醫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77 條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