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第 2 次修法(112.11.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1201472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7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修正總說明(112.11.16 修正)》 為應醫療產業蓬勃發展及環境快速變遷,醫療技術日新月異,現行「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所訂之科別及掌理事項業已不敷因應醫療系統分科愈趨精細之實況,為提升臨床醫療服務量能及行政運作效能,提供民眾更完善與多元之醫療照護,爰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科別名稱修正及各醫院新增科、室,修正附表,並刪除未設主計室、人事室之醫院,置主計員、人事管理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及附表) 二、新增各科掌理相關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原高年科修正為老年醫學科,原高年精神科修正為老年精神科。(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四十五條) 三、新增血液腫瘤科、放射腫瘤科、臨床病理科、胸腔外科、心臟外科、消化外科、大腸直腸外科、整形外科、乳房外科、風濕免疫科、創傷醫學科、重症醫學科、職業醫學科、生殖內分泌科、新生兒科、小兒神經科、小兒感染科、小兒外科、家庭牙醫科、齒顎矯正科、口腔顎面外科、牙周病科、兒童牙科,計二十三科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 四、刪除人事管理員、主計員掌理業務,及未設政風室時業務由醫院指定人員兼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