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5.06.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1501221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77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第七十七條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5.06.08 修正)》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鑒於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業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得使用綜合醫院名稱,為明確醫療院務發展與定位,並回應各界期待,爰修正本細則第四條附表「樂生療養院」名稱為「樂生醫院」,並配合溯及施行,修正本細則第七十七條生效日。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7 條
新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舊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