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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6 次修法(107.04.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7004256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項、第 6 項、第 7 項、第 8 項、第 3 條第 1項第 9 款、第 2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7.04.24 修正)》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發布施行,迄今歷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為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為提供科學應用機構設置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組成人數上更大彈性,加強機構對動物照護及使用管理,納入獸醫師及外部委員等多元監督,落實機構審查機制,並優先運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供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人數之彈性、納入獸醫師及外部委員等多元監督,置執行秘書作為聯絡窗口,並落實定期教育訓練及強化照護委員會或小組裁撤之管理。(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納入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作為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督導之依據,且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應提供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之改善建議。(修正條文第三條)三、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優先考慮使用非活體動物,並適時由外部專家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