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1.09.2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1002381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條序文、第 2 款、第 4 目之 2、第 4 條第 4 款、第 5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條序文、第10 條序文、第 11 條第 2 項序文、第 2 款、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總說明(111.09.26 訂定)》 食農教育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公布,該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十四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獎勵之對象、事蹟及項目。(第二條) 三、參選者報名期間及受理機關。(第三條) 四、參選者應檢具之報名文件及審查程序。(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主管機關應組成評審團及評審委員應迴避事項。(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獎勵方式及獲獎者應配合事項。(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七、獲獎者再次報名之限制。(第十二條) 八、獲獎者之獎勵撤銷事由。(第十三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