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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10 次修法(110.12.3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00129856A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0、18、46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12.30 修正)》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發布,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茲為落實對於經濟弱勢勞工之法律扶助,並使扶助資源更有效率的運用,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將扶助資源得真正挹注於弱勢勞工,確實協助有需求之勞工透過法律途徑爭取勞動權益,爰將本辦法所定有資力者,每月收入修正為逾新臺幣七萬元。(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提升扶助資源運用效率,就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除現行規定申請人應未獲政府機關提供之同性質扶助外,亦應避免扶助曾獲受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者,爰將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文件之切結書,修正為未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之切結書。(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八條)三、將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政府機關同性質扶助者不予扶助之規定,修正為曾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不予扶助,以避免資源重複配置,並使扶助資源得以合理分配。(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為利扶助申請案於同年度審查標準具有一致性,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