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11 次修法(111.04.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1013658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4、46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1.04.29 修正)》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發布,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茲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稱災保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將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加強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保護,爰將雇主未依災保法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之情形,致勞工受有損失,納入本辦法法律扶助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免行政機關於同期間重複提供資源,勞工如於請領災保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之傷病給付請領期間,再向勞動部申請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者,勞動部將不重複提供扶助。(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配合災保法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