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5 次修法(0.10.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關 4 字第 10501278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5-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之九修正總說明(105.10.13 修正)》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增訂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生解僱爭議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代理酬金之規定及扶助標準。 近年來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生解僱、降調、減薪及其他不利之待遇等爭議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爭議類型,佔總爭議類型百分之四十九。為確保勞資雙方勞動關係之公平及落實保障勞工之意旨,爰擬具本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之九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之扶助範圍,將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生之降調、減薪及其他不利之待遇等爭議,納入得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之範疇。(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款之修正規定,併同將之納入勞工於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扶助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