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0980145205 號令增訂發布第 33-1 條條文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