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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 5 次修法(115.02.0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三日環境部環部化字第 1158101310 號令修正第 2、7 條條文;依第 7 條規定:除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3 項,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5.02.03 修正)》 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參考物價指數、資料審查程序及所需人力、設備等成本,檢討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費額,同時兼顧綠色化學,鼓勵業者研發天然防蟲產品,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環境用藥委託製造、分裝或調配申請案、環境防蟲、防鼠或誘引用途之天然物質產品申請核准、展延及核准項目內容變更申請案,及申請登記用環境用藥樣品申請案等審查費;調整許可證、許可執照之審查費與環境用藥檢驗費。(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天然物質產品核准文件申請核准、展延及核准項目內容變更收費規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 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二、環境用藥之委託製造、分裝、調配申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三、環境防蟲、防鼠或誘引用天然物質產品申請核准、展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四、申請登記用樣品核准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五、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變更、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環境衛生用藥無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元。 、環境衛生用藥有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六百元;每增加一項增收新臺幣千元。 、環境衛生用藥蚊香本體戴奧辛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三萬四百元。
  2. 變更許可證、許可執照之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者,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同時申請許可證展延、變更或委託製造、分裝、調配者,以其中審查費最高者計價收費
  3. 變更天然物質產品核准文件之核准內容者,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同時申請天然物質產品核准文件展延及變更核准內容者,收取展延審查費。
  4. 前二項變更屬地址整編者,免收審查費。
  1.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 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每件新臺幣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每件新臺幣三千元;變更、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環境衛生用藥無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環境衛生用藥有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元;每增加一項增收新臺幣千元。 、環境衛生用藥蚊香本體戴奧辛檢驗費每件新臺幣萬六元。
  2. 變更前項第一款許可證、第二款許可執照之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者,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屬地址整編者,免收審查費
  3. 同時申請展延及變更許可證者,收取展延審查費。

第 7 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