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10 次修法(111.05.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11201460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鼎獎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1.05.11 修正)》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獎勵出版產業的創作及出版,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其後本辦法歷經八次修正。現參酌金鼎獎評審委員意見及評獎實務,爰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彰顯特別貢獻獎之重要性及指標意義,並鼓勵得獎者持續耕耘出版產業,新增頒發獎金予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符實際狀況,將商號納入報名、參賽資格。(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為使本辦法規定與實務一致,修正報名、參賽資格中與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相關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使本辦法規定之政府出版品範疇較為明確,修正政府出版品類參賽作品相關規定文字。(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