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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11 次修法(112.05.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12201055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11、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5.30 修正)》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獎勵出版產業的創作及出版,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其後本辦法歷經九次修正。現參酌金鼎獎諮詢會議委員意見及評獎實務,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獎勵優秀圖書譯者,並考量個人獎項間衡平性,新增圖書翻譯獎,並修正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獎額。(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二、為獎勵更多不同議題、技術和載體之數位出版品,修正數位出版類獎額。(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落實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益保障,並衡量比例原則,修正授權範圍及期間,並刪除未授權即撤銷得獎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