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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4 次修法(104.12.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04204588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104.12.25 修正)》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獎勵出版產業的創作及出版,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前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一○一○一三一一三四號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其後,本辦法歷經二次修正。 茲為使本辦法之規定更貼近獎勵目的,並更臻完善,略調整獎勵項目、方式,同時修正報名、參賽者資格及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圖書類個人獎「圖書設計獎」,並配合刪除報名資格及參賽作品條件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二、酌修獎勵方式及評獎方式,以及明定評審委員權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外國人參賽條件及報名應備文件,增訂排除大陸人士參賽資格,聚焦鼓勵國內出版產業及創作者。(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雜誌類報名作品應備條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將「版權」修正為「著作權」,以符法制用語。(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