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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5 次修法(106.01.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06200024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1.12 修正)》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獎勵出版產業的創作及出版,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前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一○一○一三一一三四號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其後,本辦法歷經三次修正。 茲因考量各類組所評選得獎作品皆為同等重要之優秀作品,以及尊重分組評審之專業精神,爰取消自得獎作品跨組評選之「年度雜誌獎」及「年度圖書獎」項目。並為使本辦法之規定更貼近獎勵目的出版業實務,同時修正報名、參賽者資格及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等相關規定。另為期評審公開透明,明定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取消年度雜誌獎及年度圖書獎,並配合修正獎勵方式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 二、明訂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放寬雜誌類個人獎之設計獎不限僅得報名一人參賽(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