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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7 次修法(108.03.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08200637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鼎獎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8.03.12 修正)》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獎勵出版產業的創作及出版,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其後,本辦法歷經五次修正。為使全體創作者共享得獎殊榮,故取消現行對獎座數量之限制,刪除本辦法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八款關於獎座「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之文字,期使共同創作者均同獲得獎殊榮,爰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