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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9 次修法(110.04.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10200987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4.20 修正)》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獎勵出版產業的創作及出版,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其後,本辦法歷經六次修正。現參酌評審委員意見及評獎實務,爰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近年政府出版雜誌類型多元,可讀性較以往大為提升,並為鼓勵政府與民間出版單位合作,新增政府出版品類雜誌獎。(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考量個人出版量逐年提升,爰開放個人出版者報名圖書類之出版類獎項,新增有關個人出版者之獎勵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配合第四條修正,新增有關個人出版者資格規定之文字;為配合第三條修正,新增有關政府出版品報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配合第三條修正,新增政府出版品類雜誌獎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並配合修正款次。(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