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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8 次修法(109.03.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09200700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3.27 修正)》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獎勵出版產業的創作及出版,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其後,本辦法歷經六次修正。現參酌評審委員意見及評獎實務,爰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頒發獎座予政府出版品類圖書獎得獎作品之作者,為因應出版形態日趨多元,對於兩家出版社以上共同合作出版者,比照共同得獎作者之獎勵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評審委員名單公開程序,由頒獎典禮當日修正為得獎名單公布當日,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求一致性,修正關於特別貢獻獎參賽者之規定文字,以與雜誌類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攝影獎、主編獎及設計獎,以及圖書類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等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配合第四條修正,增訂政府出版品類圖書獎參賽者身分資格為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