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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6 次修法(107.03.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07200711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3.23 修正)》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獎勵出版產業的創作及出版,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一○一○一三一一三四號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其後,本辦法歷經四次修正。 為使本辦法之規定更貼近獎勵目的及出版業實務,並確保評審作業公正透明,及修正獎勵項目、評審委員迴避條款及參賽作品應備條件,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鑑於「出版獎」、「個人獎」名稱易造成誤解,爰刪除「出版獎」及「個人獎」等分類文字,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二、刪除獎勵項目圖書類「政府出版品獎」,增訂為「政府出版品類」,為鼓勵數位出版,於該類增列「數位出版獎」,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修訂評審委員兼特別貢獻獎推薦人之迴避原則。(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