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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9 次修法(115.07.0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三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5060016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15.07.03 修正)》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近年受極端氣候影響,天然災害型態日趨多元,如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未必所有考區、試區均無法進行考試,未受影響之考區、試區亦可能進行考試。為兼顧用人需求、考試公平性,明定考試遇偶發事件時,得衡酌事件影響範圍、考試性質及相關因素,停止全部或部分考區、試區考試。 為減少適用爭議,明確規定考試因提前收卷或結束等致須予應考人比例加分之計算方式;另試題遺失、外洩或誤發試題等,其後續處理性質均屬典試疑難事項,爰參酌典試法相關規定及實際運作作業,修正處理權責規定。又隨電腦化測驗日益擴大,考試期間因發生資訊設備異常或其他影響考試且無法即時排除之情形,修正因應機制俾增加處理彈性。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有關考試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須補足考試時間之規定,移列至本條第一項第六款規範,並酌修文字;並修正延長考試時間致影響下節考試時之處理程序;另就考試發生提前收卷、電腦化測驗提前結束或延誤作答且無法補足考試時間時,明定比例加分數額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依考試辦理實務作業主體及權責,修正試題遺失、試題外洩之計分等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條) 三、依考試辦理實務作業主體及權責,修正考試發生誤發試題事件之評分、計分事宜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配合電腦化測驗試題編製、組卷作業調整,修正試題因電腦異常無法辨明之查證權責。(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依考試辦理實務作業主體及權責,修正試題內容經試務工作人員擅自更改或解釋發生誤導,以及試卷遺失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六、為提高考試如遇重大天然災害或事故之應變彈性,修正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衡酌事件影響範圍、考試性質及相關因素,通知所有或部分考區停止考試;另將考試進行期間遇緊急事故遲(延)誤之補足考試時間規定移列至第四條;又闈場遇重大災害之處理程序,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已有明確規範,為避免重複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七、為增加處理彈性,修正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遇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事故,造成電腦試場資訊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致全部或部分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不能進行考試時,得改採紙筆或其他適當方式繼續應試;無法改採其他方式繼續應試者,參照第十二條,得衡酌事件影響範圍、考試性質及相關因素作彈性處理。另為使電腦化測驗與紙筆測驗之處理方式趨於一致,並避免重複規定,爰刪除現行第二項有關應考人未經許可擅離試場之成績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八、考量偶發事件態樣多元,本辦法未及規範之偶發事件,不以典試事項為限,爰刪除涉及典試相關文字,並修正其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九、修正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及其處理,應陳報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會之權責及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考量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過渡條款回溯適用時效已屆,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試區主任按所遲(延)誤之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一、考試開始鈴聲響後,監場人員遲(延)誤分發試卷或試題。 二、未依規定於考試開始時間響鈴,致遲(延)誤分發試題。 三、試題或試卷因搬運錯誤等試務工作疏失,遲(延)誤於規定時間後發交應考人作答。 四、試場設置不當,經試務處決定在考試進行中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考試。 五、因公告之試區地點、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考人於規定時間後始抵達試場,如經試務處查明屬實且決定該應考人仍應於原定試場參加考試,致有所遲(延)誤。 六、考試遇重大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致有所遲(延)誤。 七、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因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電腦設備異常事由,致有所遲(延)誤。 、因其他試務疏失,致遲(延)誤應考人作答時間。
  2. 前項延長考試時間,應避免影響下節考試。延長考試時間致影響下節考試時,由試區主任依程序報告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立即處理。
  3. 未依規定之考試結束時間響鈴,致提前收卷;或電腦化測驗由系統提前強制結束作答;或電腦設備異常致延誤應考人作答,且無法補足考試時間者,應以應考人該科目成績,乘以提前之時間或延誤時間占考試時間之比例計算加分。但經確定收卷前即已交卷或自行提前結束電腦作答者,不予加分。
  4. 未依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提前分發試題或電腦化測驗提前分派試題者,應按提前分發(派)試題之時間,提前收卷或由系統提前強制結束電腦作答。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試區主任按所遲(延)誤之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一、考試開始鈴聲響後,監場人員遲(延)誤分發試卷或試題。 二、未依規定於考試開始時間響鈴,致遲(延)誤分發試題。 三、試題或試卷因搬運錯誤等試務工作疏失,遲(延)誤於規定時間後發交應考人作答。 四、試場設置不當,經試務處決定在考試進行中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考試。 五、因公告之試區地點、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考人於規定時間後始抵達試場,如經試務處查明屬實且決定該應考人仍應於原定試場參加考試,致有所遲(延)誤。 六、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因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電腦設備異常事由,致有所遲(延)誤。 、因其他試務疏失,致遲(延)誤應考人作答時間。
  2. 前項延長考試時間,應避免影響下節考試。延長考試時間致影響下節考試時,由試區主任依程序報告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轉報典試委員長立即處理。
  3. 未依規定之考試結束時間響鈴,致提前收卷;或電腦化測驗由系統提前強制結束作答;或電腦設備異常致延誤應考人作答,且無法補足考試時間者,應提前之時間或延誤時間占考試時間之比例加分。但經確定收卷前即已交卷或自行提前結束電腦作答者,不予加分。
  4. 未依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提前分發試題或電腦化測驗提前分派試題者,應按提前分發(派)試題之時間,提前收卷或由系統提前強制結束電腦作答。

第 5 條

  1. 各節考試舉行前同一考試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試題遺失,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2. 試題遺失科目及其餘科目之計分,考選部得報考試院決定處理方式。試題遺失科目決定不予計分時,不另舉行考試,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但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舉行。
  3. 因題務組漏裝試題致無法舉行考試時,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4. 題務組裝封試題時,應每節加裝一套備用試題送各試區備用。該備用試題如遇本辦法所定事件發生需開拆使用時,由試區主任開拆。
  1. 各節考試舉行前同一考試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試題遺失,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2. 試題遺失科目及其餘科目之計分,典試委員長得報考試院決定處理方式。試題遺失科目決定不予計分時,不另舉行考試,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但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舉行。
  3. 因題務組漏裝試題致無法舉行考試時,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4. 題務組裝封試題時,應每節加裝一套備用試題送各試區備用。該備用試題如遇本辦法所定事件發生需開拆使用時,由試區主任開拆。

第 7 條

  1. 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考試舉行前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二、考試舉行期間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三、考試舉行結束後,發現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已外洩,應另擇期重新舉行。
  2. 試題外洩科目及其餘科目之計分,除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重新舉行外,考選部得報考試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試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且不另舉行考試時,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 二、試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且該科目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以重新舉行之科目成績加計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 三、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情形如情節重大,決定該次考試科目全部不予計分,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以重新舉行之考試成績計算總成績。
  3. 涉及洩題之應考人或辦理考試人員,依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1. 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考試舉行前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二、考試舉行期間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三、考試舉行結束後,發現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已外洩,應另擇期重新舉行。
  2. 試題外洩科目及其餘科目之計分,除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重新舉行外,典試委員長得報考試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試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且不另舉行考試時,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 二、試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且該科目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以重新舉行之科目成績加計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 三、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情形如情節重大,決定該次考試科目全部不予計分,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以重新舉行之考試成績計算總成績。
  3. 涉及洩題之應考人或辦理考試人員,依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第 8 條

  1. 考試發生誤發試題事件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同一考試科目全部應考人均使用誤發之試題作答時,應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決定,按誤發之試題評分;如依誤發之試題無法作答或無法採認時,全部應考人應另行擇期舉行該科目之考試,或由考選部考試院決定該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但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舉行。 二、同一考試科目僅部分應考人使用誤發之試題作答時,應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1. 考試發生誤發試題事件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同一考試科目全部應考人均使用誤發之試題作答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決定,按誤發之試題評分;如依誤發之試題無法作答或無法採認時,全部應考人應另行擇期舉行該科目之考試,或由典試委員長考試院決定該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但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舉行。 二、同一考試科目僅部分應考人使用誤發之試題作答時,應由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第 9 條

  1. 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以致無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由卷務組聯繫題務組查證,並陳報試區主任處理,不得逕行更正;其於該考試科目考試開始鈴聲響後,於規定得出場時間前未及更正,或未及告知全部應考人更正試題者,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2.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因電腦畫面顯示異常,致應考人對部分試題無法正確辨明題意或作答者,應即由卷務組聯繫題務組查證、陳報試區主任,並會同資訊組排除異常狀況或印製母版紙本試題作答。但應考人於結束作答前未能及時處理致受影響者,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1. 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以致無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由卷務組聯繫題務組查證,並陳報試區主任處理,不得逕行更正;其於該考試科目考試開始鈴聲響後,於規定得出場時間前未及更正,或未及告知全部應考人更正試題者,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2.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因電腦畫面顯示異常,致應考人對部分試題無法正確辨明題意或作答者,應即由卷務組聯繫考選部測驗發展司查證、陳報試區主任,並會同資訊組排除異常狀況或印製母版紙本試題作答。但應考人於結束作答前未能及時處理致受影響者,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 10 條

  1. 試題內容經試務工作人員擅自更改文字或解釋內容致發生誤導之後果時,其受誤導之試卷由閱卷委員依誤導後之內容評閱,斟酌給分,必要時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其餘未受誤導之試卷,仍按原評閱標準評分。
  1. 試題內容經試務工作人員擅自更改文字或解釋內容致發生誤導之後果時,其受誤導之試卷由閱卷委員依誤導後之內容評閱,斟酌給分,必要時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其餘未受誤導之試卷,仍按原評閱標準評分。

第 11 條

  1. 應考人已作答之某一科目之試卷於考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以下列二種方式擇一對應考人最有利之成績為其該科目之成績: 一、以該應考人考試其餘科目平均分數作為該科目成績。 二、依該應考人其餘科目平均分數與其他應考人平均分數之比值,乘以該科目其他應考人平均分數,作為該科目成績。
  2. 應考人已作答試卷超過二科以上,或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於考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3. 應考人試卷於登錄成績後遺失或毀損者,依已登錄之成績計分。
  1. 應考人已作答之某一科目之試卷於考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以下列二種方式擇一對應考人最有利之成績為其該科目之成績: 一、以該應考人考試其餘科目平均分數作為該科目成績。 二、依該應考人其餘科目平均分數與其他應考人平均分數之比值,乘以該科目其他應考人平均分數,作為該科目成績。
  2. 應考人已作答試卷超過二科以上,或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於考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由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3. 應考人試卷於登錄成績後遺失或毀損者,依已登錄之成績計分。

第 12 條

  1. 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或停止考試時,應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衡酌事件影響範圍考試性質及相因素通知所有或部分考區區延停止考試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1. 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或停止考試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為考試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辦理試務機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二、其為考試期間發生者如考試係分區舉行,應通知所有考區停止考;未考之科目另行擇舉行考試。 三、其為各科試題發出後發生者,致停止考試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試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已超過二分之一,該科目不再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其成績計算由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但其他未考之科目或無法立即收回全部試卷之科目或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依前款規定辦理。
  2. 考試進行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應考人因緊急避難離開座位或試場者,事故結束後應即返回試場座位繼續作答,並得由試區主任按所延誤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3. 題務組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原題,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試委員長。

第 12-1 條

  1.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遇有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事故,造成電腦試場資訊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致全部或部分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不能進行考試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為考試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辦理試務機關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二、其為考試期間發生者,僅就無法繼續應考之應考人停止考試,其他未受影響之應考人繼續應試。 三、前款停止考試之應考人,其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得使用第二套試題或另行擇期舉行考試。但應考人已提前自行結束作答者,如系統已完整登錄作答成績者,依系統登錄之成績計算,不得補考。
  2. 考試進行期間遇有重大事故,應考人未得監場人員疏散許可即擅離試場者,該科目依已作答內容計分。

第 13 條

  1.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遇有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故,造成電腦試場資訊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致全部或部分科目之全部或部分人,不能進考試時,得經試區主任陳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決定,改採紙筆或其他得作答之方式繼續應試;無法改採其他方式繼續應試者應由考部會同典試委員長衡酌事件影響範圍、考試性質及相關因素通知所有部分應人延停止考試,該科目及未之科目另行期舉行考試
  2. 前項停止考試之科目,應考人如已提前自行結束作答,經系統完整登錄作答成績者,依系統登錄之成績計算,不得參加前項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1. 因偶發件而經決定全部考試科目或部分試科目另擇期舉行考試時,得下列方式行之: 一、僅部分科目另行擇期舉行時,得將其他科目之節次提前舉行擇較晚之節次舉行試進行間另增加節次舉行,於該考試全部科目畢後另行期舉行。 二、全部科目無法於原定時間舉行考試時,應另擇期舉行
  2. 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應重新命題但經典試委員長確認無洩題時,得採用原命題或其副題。
  3. 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應於事件發生後十日內,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4. 重新舉行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得另行發布考試公告。
  5.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考試科目、時間及地點。

第 14 條

  1. 因偶發事件而經決考試科目或部考試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得以下列方式行之: 一、部分科目另行擇期舉行時,得將其他科目之節次提前舉行,或選擇較晚之節次舉行,或於考試進行期間另增加節次舉行,或於該考試全科目畢後另行期舉行全部科目於原時間舉行考試時,應另擇期舉行
  2. 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應重新命題。但經典試委員長確認無洩題時,得採用原命題或其副題。
  3. 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應於事件發生後十日內,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4. 重新舉行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得另行發布考試公告。
  5.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考試科目、時間及地點。
  1. 依本辦法規科目不予計,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時,其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不予計分之科目為部分或全部普通科目時,其他計分之各科目平均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二、不予計分之科目僅為分專業科目時,其他計分之各科目仍依有關試法令規之成績計算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不予計分之科目包括專業科目及普通科目時,依有關考試令規之成績計算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

第 15 條

  1. 依本辦法規定部分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時,其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不予計分之科目分或全部普通科目時以其他計分之各科目平均計算為試總成績。 二、不予計分之科目僅為分專業科目時其他計之各科目仍依有關考試之成績計算比例計算總成績。 三、不予計分之科目包括專業科目及普通科目時依有關考試之成績計算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
  1. 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考選人員應由查明按情節依有關議處;其屬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校人員者,由主辦務機關查明後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處理

第 16 條

  1. 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按情節分別;其屬考選部以其他機關學校人員由主辦查明後通知原服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
  1. 遇有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情事者,除由各考區各區試務工作人員立即,試區主任應即時通報下列人員並追蹤通報事項處理情形。 一、臺北考區各區:試處副處長及相組組長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部、次長及典試委員長。 二、分區考試臺北以外各考區各試區:考區試務辦事處主任及相組組長,試務副處長,主持分區考試典試委員

第 17 條

  1. 遇有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情事者,除由各區各務工作人員依相關規立即處理外,試區主任應即時通報下列人員,並追蹤通報項處理情形。 一、臺北考區各試區:試務處副處長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部、次長及典試委員長。 二、分區試臺北以外各考區各試區:考區試務辦事主任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副處長,主持分區考試典試委員
  1. 國家發生涉及典且本辦法各條未處理辦法之偶發典試委員長會同選部決定理方式

第 18 條

  1. 國家考試發生本辦法各條未定其處理辦法之偶發事件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決定處理方式
  1. 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試務處彙報典試委員長,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典試委員會考試性質特殊,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

第 19 條

  1. 國家考試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依事件性質及應變措,立即報告或適時彙報典試委員長,處理情形並提報典試委員會考試性質特殊,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
  1. 本辦法自布日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20 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