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12.09.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651號令修正發布第 9、19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2.09.21 修正)》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修正施行。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考選部處務規程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相關單位名稱,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