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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第 22 次修法(105.07.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500004021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測量製圖類科部分)及第四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公平交易管理、檔案管理、汽車工程及測量製圖類科部分)修正總說明(105.07.15 修正)》 為符應機關用人需求,參酌公平交易管理、檔案管理及汽車工程等三類科職能分析小組及用人機關建議,修正該三類科應試科目。另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前召開「公務人員測量製圖類科教考訓用座談會」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測量製圖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提出修正建議,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函轉考選部。嗣經考選部於同年十一月四日邀集相關用人機關、學者專家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參酌前揭建議修正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以期考用配合。爰此,修正本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三,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應考人具備測量製圖職系業務執行基本技能,並兼顧人力來源,測量製圖類科增列部分得應考系所。(修正第二條附表一) 二、參酌職能分析小組及用人機關建議,修正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平交易管理、檔案管理、汽車工程及測量製圖等四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前開應試科目之修正均依國家考試應試科目名稱訂定要點規定辦理。(修正第四條附表三)